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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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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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听证究竟怎么做,具体怎么操作,什么时候听证,什么时候不听证,很多人可能都搞不懂。不少法院甚至无章可循,本文,或可供执行线上的朋友们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0月10日第45次会议讨论通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性、公开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执行听证,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的异议和复议,或为了重大执行措施的决定实施,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公开举证、质证,以确定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否成立、执行措施是否正确,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听证程序应当公开进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有平等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执行听证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规定》的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执行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听证应在决定听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提前5日书面提请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批,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天。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在结案前提出。
第二章 听证主体及其权利义务。
第八条 执行听证由负责案件执行或案件审查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组织进行。
执行实施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实施部门组织进行,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由执行机构裁决部门组织进行。
对重大执行实施事项和属于执行裁决事项的听证,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长或执行长为听证主持人。案情简单的执
行实施事项的听证,可由执行法官独任主持。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案件当事人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异议人、申请复议人。
第十条 听证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托代理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
(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
(五)和解的权利;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出庭参加听证的义务;
(二)遵守听证纪律的义务;
(三)依法履行举证责任的义务;
(四)履行听证裁决的义务;
(五)依法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听证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听证: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
(二)当事人对变更或者追加其为被执行主体不服的;
(三)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四)需依职权裁定中止、终结执行的;
(五)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
(六)重大疑难的执行监督案件;
(七)当事人对评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不服执行法院裁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法院应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听证。
第四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一)听证时间、地点;
(二)听证事项;
(三)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主持人名单;
(四)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
(五)听证参加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时限。
第十八条
(一)必须到庭的听证参加人或证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听证参加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一时难以决定的;
(三)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其他当事人拒不参加听证或中途自行退出听证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听证之日前完成。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一)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陈述异议或申请的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二)听证相对人和其他当事人分别进行答辩,对异议人或申请听证人的主张承认或进行反驳;
(三)听证主持人根据各方听证参加人的陈述归纳争议焦点,并征询各方听证参加人的意见。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参加人可对争议焦点作必要的补充;
(四)听证主持人组织各方听证参加人针对确定的争议焦点分别进行举证和质证。听证参加人出示证据应当陈述证据名称、证据内容及证明目的;
(五)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可通知证人出庭。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有关听证参加人可对证人陈述的证词发问。但证人出席听证会作证前不得旁听听证;
(六)听证主持人出示、宣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各方听证参加人发表意见;
(七)听证主持入对各方听证参加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宣布是否予以采信并说明理由;
(八)听证参加入就争议焦点进行辩论;
(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辩论结束,由各方听证参加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辩论终结后,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允许听证参加人和解;
(十一)听证主持人作听证小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五条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系列文章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05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内容
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10: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可对抗之后产生债务的强制执行
12:保全查封金额高于实际债权的,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个重要裁判观点)
13:最高法院:案外人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才能中止执行
14:最高法院: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如何应对抵押物上的租赁负担?附最新5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
16:最高法院:当事人无权对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提执行异议和复议(含不得异议情形汇总)
17:高法院:诉讼保全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不影响保全和执行措施的效力
18:最高院:被执行企业未转入破产程序时如何确定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民诉解释516条详解
19:最高法院:即使没有房产证,若实际占有期房的,也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0:高院:对未取得房产证的期房,开发商可通过解除合同排除其他人的强制执行
21:高院:无论承租人是否善意,合同是否有效,"先抵后租"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22: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9个典型案例)
23:最高法院:公证债权文书金额内容不一致的,债权人能否继续向法院申请执行?
24:最高法院:虽经公证尚未取得执行证书,就争议内容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25:最高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和给付内容不明确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得强制执行
26:最高法院:部分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具有执行效力?
27:最高法院:面对公证债权文书提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全面审查以判断是否存在错误
28:最高法院: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的债权文书另签的支付协议也可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29:最高法院:对已经强执公证的债权文书,当事人仍可变更协议并向法院起诉
30:最高法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申请执行其股东的财产(附详细条件)
31:最高法院:能否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和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2:最高法院: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股东,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含具体条件)
33:最高法院:被执行人是法人分支机构的,可追加执行该法人的财产(9个案例)
34:高院判例:被执行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可追加执行其出资不实原股东的财产(附条件)
35:最高院:对离婚前发生的债务,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36:高院:公司不能清偿债务,能否追加被冒用身份股东为被执行人?(政府抽逃也可被追加)
37:高院: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会因离婚后对方负债而被法院执行吗?(有结论)
38:最高法院:具有金钱质押性质的存款,不应被采取强制措施(附:详细条件)
39:最高法院: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能否被强制执行?(18类不得执行的账户资金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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